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6-03-18
名 称: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规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规
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停车 场经营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 号)精神,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 发改价费规〔2025〕723 号, 以下简称《新规》),进一步规范 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保障车主、停车场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助力文明城市建设和低碳交通体系构 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严格落实新规核心要求
各单位、各经营主体要全面对标《新规》要求,严格执行以 下核心调整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明确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次停车收费管理调整严格依据《新规》,适用范围全面涵 盖全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统一全市 停车收费管理标准,提升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导向
按照《新规》第七条“鼓励各类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实施优惠”的要求,及严格落实《张家界市移动源污染防治标志 性战役 2025 年实施细则》(张环发〔2025〕7 号)精神,各类 停车场需切实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
其中,政府投资参与的经营性停车场(指由政府出资建设、 参股建设或提供土地等资源支持的具备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所,具 体以产权登记及投资备案信息为准),须严格执行以下优惠标准:
1.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统一实行 50%优惠;
2.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充电的,充电期间2 小时内(含2 小时)免收停车费,超出 2 小时的部分按优惠标准计收。
其他各类停车场(含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制定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 政策(如减免停车费、延长免费时长等),切实支持绿色出行, 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各相关停车场需 及时调整收费系统及公示信息,明确标注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内 容、适用条件及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厘清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定价主体
按照《新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厘清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 收费定价主体,杜绝定价纠纷: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其停车场停车 收费标准按以下情形确定:产权为开发商且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 同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协商 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确 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四)优化停车计费规则
按照《新规》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优化计费规则,实行 精细化、差异化收费:
1.执行“按计时单位收费的,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 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的弹性规则。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合理设置 15 分钟、30 分钟、1 小时等计时单位,实现“停多 久、付多久”的精细化收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 12 小时计算;
2.延长短时免费时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 30 分 钟以内(含 30 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免费停放时长由原 15 分钟统一延长至 30 分钟,充分满足市民接送、办事、存取物品 等短时停车需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按规定执行 30 分 钟内免费停放政策;
3.明确超时计费起算时间。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时长的, 计费时间从超过免费时间起计算,不再从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 算,精准落实《新规》第二十条“免费时段不计费”原则;
(五)规范道路临时停车夜间免费政策
按照《新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动计费的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夜间免费时段由原 22:00 至次日 7:00 调整为20:00 至次 日 8:00,进一步减轻市民夜间停车负担,优化城市夜间停车服务; 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 费。
(六)落实公立医院就诊者免费停车政策
严格落实《新规》第十八条规定,切实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 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应对就诊者实行免费停车政策, 就诊者凭当日就诊凭证(如挂号单、病历本、缴费凭证等),住 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账凭证,可享受免费停车服务;住院病人家 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内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切实减轻住院患者家属停车负担。鼓励公立医院 引导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车辆停放提供便利。各区县可结 合本地医疗资源实际,积极开展公立医院就诊者免费停车试点工 作,在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 七)规范收费资金与票据管理
严格执行《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收费资金收缴和票 据使用:
1.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 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使用财政部门监( 印)制的非 税收入票据,通过税务金税系统申报入库,收入全额纳入一般公 共预算管理,确保资金收缴透明合规;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向当地 税务部门办理发票申领手续,依法纳税,规范票据开具行为。机 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 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 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 服务费。
( 八)完善收费公示内容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交费处等醒目位 置,悬挂统一规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明确公示 收费区域划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含 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 12345、
12315 )等内容,保障车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未按规定公示的, 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监管”的原则,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规范全市停车收费管理秩序: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作为停车收费价格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贯彻落实国家、 省、市停车收费相关政策,明确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适用范 围,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督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 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停车收费专项整治工 作。
(二)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机动车道、路沿以下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 施划和使用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周边道路违法停车、交通拥堵 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配套检查工作,督促 停车场经营单位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保障停车通行安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群众关于停车违规 收费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5 );重点查处未按规 定公示收费信息、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负责停车场 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办理,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维 护市场公平秩序。
三、强化工作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区县相关部门、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通过官网、公众号、 公示栏、电子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规》及本通知要求, 重点解读群众关心的免费时长、计费规则、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 提高政策知晓率,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 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方案精神,自本通知 印发之日起,各区县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 开展为期 1 个月的停车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停车场 (含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全面排查, 对发现的违规收费、公示不规范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 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停车收费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 联合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鼓励群众 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快 速处置,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四)压实经营主体责任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省、 市停车收费相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公示内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 要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 改价费规〔2025〕723号)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家界市公安局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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